(原發表於 北辰部落, 2009/3/15, http://cynosurehk.blog126.fc2.com/blog-entry-91.html)
隨著全球金融海嘯的影響逐漸浮現,大批在內地及澳門工作的香港人在倒閉潮,裁員潮下失去工作,在無計可施下,對他們來說,回流香港尋求援助似乎已是唯一出 路。最近有報道指有回流港人就申請綜援被拒提出司法覆核[1],其理據為申請綜援資格中,申請人須連續居港最少一年(全年離港時間不得超過五十六天)的規 定違反基本法及人權[2]。這是一項在2003年公布的《人口政策專責小組報告書》中,建議收緊申請綜援等的居港規定之一。除上述加件的條件外,還將過往 新來港人士只需住滿一年便可申請綜援的規定,改為須連續居住滿七年。此兩項在6年前頒佈,被認為是「針對新來港人士」申領綜援的規定,到今時今日,反而 「影響」了一班長駐外地工作,但因經濟問題回到香港這個「老家」,尋求協助的香港人。滿以為回家可以得到應有的援助,豈料碰得滿臉灰,令這批人士感到被視 為「二等香港人」,感覺絕不好受。
筆者無意評論當年申領綜援條例的修定是基於何種理由?是否「針對」新來港人士?還是「回應」社會對從1999年起對港人內地子女居港權,以致要求人大釋法所激起的社會矛盾而出台的權宜之策?純粹就條例修定,以及就是次事件主角的情況,可申請人的層級分類為:
1)長期在港居住申領綜援人士
2)是次事件受影響人士,申領綜援前回流香港未住滿一年
3)新來港人士,在港未住滿七年,申領綜援前仍未住滿一年
原 本用來「鼓勵新來港人士自力更生」(亦可以說是防止他們濫用綜援)的條例,令上述(2)的人士在申領綜援上被「貶為」跟新來港人士的同一級別,須遵照相同 的規定。筆者不知道當年條規生效時,是否有人提出類似情況作討論,但當年承認(1)/(3)之別,即承認「香港人」在此問題人有等級分別,如今有人提出我 們需要注意對從(1)跌進(2)的港人的照顧,充其量只是探討是否有需要將安全網擴大,談不上搬出甚麼違反人權,違反基本法等作為理據。
更 值得探討的地方反而是,每年居港時間的下限的背後理據是甚麼?我們或許可以在另一個場合看到一點端倪。跟據稅務局網頁的資料,我們可以找到以下有關「香港 居民」的解釋。判定一個人是否「香港居民」,是不能單單看他是否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証,而需另檢查他是否「常居於香港」。哪何謂「常居於香港」?稅局 的解釋為[4]:
「一 般 而 言 , 若 個 人 在 香 港 保 留 一 永 久 性 住 所 , 用 作 他 本 人 或 其 家 人 生 活 的 地 方 , 他 會 被 視 為 通 常 居 住 於 香 港 。 其 他 會 被 考 慮 的 因 素 包 括 : 他 在 港 逗 留 天 數 ﹔ 在 港 是 否 有 一 個 固 定 居 所 ﹔ 在 外 地 是 否 擁 有 物 業 作 居 住 用 途 ﹔ 他 主 要 在 香 港 還 是 在 外 地 居 住 。」
「只 要 個 人 在 有 關 的 課 稅 年 度 內 , 在 香 港 一 次 或 多 次 逗 留 期 間 總 共 超 過 180 天 , 或 在 兩 個 連 續 的 課 稅 年 度 內 (其 中 一 個 是 有 關 的 課 稅 年 度) , 在 香 港 一 次 或 多 次 逗 留 期 間 總 共 超 過 300 天 , 會 被 視 為 香 港 居 民 。 」
即 當一個人每年在香港生活一定時間(假定他享受了從香港這個地方所賺取到的經濟成果)他便會自動被冠以香港居民的身分,基本上他便有課稅的義務,若全年收入 超過免稅額,他更必須交稅。在課稅事務有如此規定,哪在上述綜援這種福利事務上有此規定是否合理?當一個人(假定他是屬於上述(2)的類別)在申領前一年 離港超過若干天數(至於是否必然等於五十六天這個數字,當然值得相確),他便不被視為香港居民(即他當年沒在香港賺取的經濟成果/沒有可能課稅的義務)。 而回港後要住滿一年,才重新被視為香港居民(意義上即他可以利用這一年在香港的經濟環境賺取收入/對香港的經濟作出貢獻),才可享有申領綜援的權利。
若 此推論正確,那2004年申領綜援條例的修定便很明確地顯示,申請人起碼要在一年內在香港居住,以達到可課稅居住時間的限制,同時是香港永久性居民,才有 資格申請綜援。所謂香港人在此事務上的等級分別的論調更會不攻自破。當然,若事件的主角要走到回港申領綜援這一步,即使他回流後在港待上一年的時間,亦不 見得有能力去課稅。原則上,條例並沒有灰色地帶。但在社會關懷的層面,相信那亦是社署能運用酌情權的理由所在。
資料來源:
[1]: 積蓄剩500 想過打劫「博坐監」 http://hk.news.yahoo.com/article/090310/4/b3g1.html
[1]: 回流港人覆核綜援苛例 http://www.hkdailynews.com.hk/news.php?id=30546
[2]: 學者﹕綜援非基本人權贏面不高 http://hk.news.yahoo.com/article/090310/4/b3g2.html
[3]: 綜援申請資格(社會福利署網頁)
http://www.swd.gov.hk/tc/index/site_pubsvc/page_socsecu/sub_comprehens/
[4]: 雙重徴稅寬免(稅務局網頁) http://www.ird.gov.hk/chi/faq/dta_2006.htm#a7
[5]: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及公共福利金計劃 ─ 申請人須符合的居港規定及在領款期間的離港寬限小冊子
http://www.swd.gov.hk/doc/social-sec/RESREQ1005c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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